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民主、公开、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认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贯彻执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党政管理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全校中层干部的职责,组织人事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策,坚持改革开放,树立正确政绩观,献身教育事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严实的工作作风,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优先从经过多岗位锻炼的干部中选拔;提拔担任中层正职,一般应具有正科级岗位任职三年及以上的经历;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副科级岗位任职二年及以上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提拔担任中层正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三)提拔担任教学系和教学、科研等管理部门中层干部,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提拔担任财务、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职能部门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学习、工作经历。
(四)提拔担任党内领导干部的,除具备上述相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第三章动 议
第九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中层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拟设职位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用,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学校党委公布中层干部岗位。
(二)进行自荐。自荐由个人按要求填写自荐表报送组织人事处。
(三)资格审查。组织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会议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六)向党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五章考 察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含基本合格)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八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考察组依据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全面考察,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组织人事处综合考察情况,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应包括:
(一)所在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也可扩大到相关部门。
(二)考察党外中层干部拟任人选,还应征求统战部门、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意见。
(三)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凡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干部考察工作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校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酝酿。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要求,凡需征求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拟任人选,应及时报告并征得同意。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73882必赢网页版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 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凡拟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均要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间,如群众意见较大,组织人事处应将意见收集、整理后及时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按规定程序决定是否复议。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职务的,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干部要向校组织人事处书面汇报自己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组织人事处对其试用期内的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经党委会研究,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任职廉政谈话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第三十条 实行选任制的干部,按照有关选举规定按期进行民主选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内如需调整,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中层干部任免由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职通知下发后,应召开干部所在部门教职工大会,由党委选派专人进行宣布,并在一周内完成有关工作的交接。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从任职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计起。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内部进行。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实施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正职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两届(六年)的,原则上进行轮岗交流;副职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九年的,原则上进行轮岗交流;教学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人、财、物等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满两届(六年)必须轮岗交流。
(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要从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出发,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与干部轮岗交流、换届选举、干部任期制度及干部回避制度结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需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干部轮岗交流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实施。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四)交流任职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要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在一周内到任。不执行党委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且三年内不再重新任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同级或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组织人事处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收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所在部门撤销、合并或改设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干部免职后,按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有关规定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缺乏敬业精神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由党委会确定降职使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四十四条 因免职、辞职回(转)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按其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不再作为中层干部管理。免去或辞去现职但仍在管理工作岗位的,另行分配工作,其待遇根据调整后岗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录,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实行检查监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实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处召集。
第五十条 党委及组织人事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校教职工对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制订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