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懂得欣赏生活,积极锻炼身体,热爱劳动,全面促使学生成为有用人才,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院录取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期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评发奖学金。具体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严格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专业思想巩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
3、自觉锻炼身体,主动参加文体活动。
4、积极参加美育学习和劳动锻炼。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评发该学期的奖学金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2、受任何一级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包括有处分未撤消者);
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无故破坏公物或破坏公共秩序者;
4、严重违反校纪者(如打架、偷窃、赌博、旷课3天以上等);
5、有一门课不及格者(包括考查课)。
6、不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劳动锻炼。
第二章 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
第四条 享受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每学期奖金金额为1000元。
第五条 享受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每学期奖金金额为600元。
第六条 享受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每学期奖金金额400元。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按照积分法评定,以每学期积分为依据,依学习成绩评定享受等级。
第八条 学生学期积分是指学生学期综合测评分,满分100。
学生学期综合测评分=学生学期学习成绩分+学期体育分+学期综合表现分
第九条 学生学期学习成绩分=学期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分*70%
所有课程指考试课、考查课和技能课,不含体育课
考试课以实际成绩计,考查课计分办法(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
第十条 学生学期体育分=学期体育成绩*5%
第十一条 学生学期综合表现分为25分。分别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系部进行考核。
其中辅导员(班主任)打15分,主要依据《学生操行考核办法》、学期中参加体育锻炼情况、美育表现及劳动情况进行考核(学生美育表现主要从美术、音乐、舞蹈、戏曲艺术、影视、民间艺术、雕塑等方面考察,酌情1-5分;劳动表现主要为是否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类劳动、劳动量等,酌情1-5分);所在系部打10分,主要依据有关检查进行打分。
第十二条 附加加分,对于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如下单项成绩可获得相应加分。
1、 科技创新奖:参加国家、省、市级以上组织的科技制作发明竞赛活动及成果展取得名次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2、 学科成果奖:在国家、省、市级专业类知识竞赛(以教育部门正式文件为准)中获奖者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者。
3、 精神文明奖:积极参与校内外精神文明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或个人在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杰出表现,如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智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等突出事迹者。
4、 文体优秀奖:在市级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加分标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2、10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
附加加分于每期评选时接受学生单项申报,已经申报过并获得学校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申报时附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随奖学金申报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一奖项已获上级主管部门奖金的,学院原则上不再接受申请。
第十三条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除总积分名列前茅外,考试课平均成绩必须在85分以上,考查课各科必须达良好以上,体育课在70分以上,美育良好且积极参加各种劳动。
第十四条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考试课平均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考查课各科必须达到中等,体育在70分以上,美育良好且积极参加各种劳动。
第十五条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考试课平均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考查课各科必须达中等,体育课在70分以上,美育良好且积极参加各种劳动。
第四章 评比程序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比由学生处负责、由各系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各班奖学金评比小组进行评比。
第十七条 有资格参加评比的学生首先填写《奖学金评定表》,由各班级奖学金评比小组进行初评,再经辅导员(班主任)复评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八条 学生处审核后,最后报院领导批准,将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