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会院〔2019〕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对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比例按当年度上级文件要求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无法律、纪律处分,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诚信意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生活健康向上;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者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
(五)毕业实习期间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综合表现评价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以下两类毕业生,在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基础上,学校直接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各系推荐名额,并可优先推荐其评选上级优秀毕业生:
(一)在校期间曾被评为全国、全省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大学生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
(二)在校期间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流程
(一)学生申请
经辅导员和班主任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系部评审
1.各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2.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系部评选结束后,应将评选结果在系部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各系部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核
学生工作处对系部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审定,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符合上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的,由学生工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报上级审定。
第八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等行为受到处分;
(三)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经学校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并将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