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882必赢网页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4   浏览次数:559

苏财会院〔2017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我校录取的专科新生,必须持《73882必赢网页版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书面向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较长时间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或超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保留其学籍,核发学生证;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离校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当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复学申请,必要时附相关部门关于本人政治思想表现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学生均应按时报到,并于开学两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和按时注册者,应向所在系部请假并办理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视为在该学期未取得我校学籍,无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注册截止后,各系部应及时通报学生注册情况。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学生,按(旷课)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先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用,方可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

第九条我校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休学),三年制专科不得超过五年。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可按规定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原因发生一个月内办理手续离校,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监护人代为办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依照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对学生学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规定学分,方可申请毕业。

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

(二)选修课是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增强综合素质而开设并在一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应根据专业要求和个人兴趣、能力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学分。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学生在校期间还应获得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

第十四条选课

(一)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公布的开课情况进行选课,教务处会同各系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选课给予指导。

(二)学生选课时,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在已修先修课程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三)学生选课后,必须按时上课,完成规定的实验和作业,并按要求参加考核。确因选课不当需退选课程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二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退选课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学校按照选课学生名单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

(一)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扩大知识面,建立主辅修制。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从第二学年起,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有计划地修读有关课程,如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经本人申请,系及教务处审核,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证书。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应当良好。

(二)辅修方式

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学校开办的相关专业辅修班或随相关专业的班级学习辅修专业。学校根据教学条件定期开办相关专业辅修班,选择随辅修班学习的学生,经所在系及辅修专业开设系审核批准后,可按计划参加辅修专业的学习。选择随相关专业班级选课学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深刻了解各辅修专业课程设置的基础上,每学期自主选修相关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随选课班级一同参加学习和考核。

(三)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经审核可记为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但最多不超过该模块规定修读学分数的一半。

第十六条免修

 

。格选修课程后,必须按时上课,完成规定的实验、习题开学初划学籍异动学生,对于新编入班级所开设的课程,如果之前已修读过教学内容和要求相同或基本一致的课程,并已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开课系分管教学主任审核批准后,报学生所在系办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后经确认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和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档案。凡未经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考核,成绩无效。

八条课程归口系部应组织任课教师在考试前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报学生及学生所在系部,报教务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未注册的;

2.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六分之一的;

3.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4.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含)以上且考试前未全部补齐的;

5.课程含有实践环节且考核不合格的;

6.其他应取消考试资格的。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采取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具体课程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规定在开课前向选课学生公布。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时,应在考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及所在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践性环节除外)。学生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考后一周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0”分,并不得参加补考。

如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时间冲突的,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开课单位,并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

(二)课程缓考随次学期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如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实验课、实践性环节除外)。每门课程的补考仅限一次,学生因个人原因错过补考的,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考试。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等造成缓考且课程没有通过的,视情况可安排一次补考。

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均不予参加补考。补考不允许办理缓考手续,如因故不能参加补考应重修。

参加补后仍不及格者,考试作弊、违反考纪或旷考者,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按正常课程考核成绩方法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重新修读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应当重新修读;如为选修课,学生可以重新修读同一门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新修读。同一门课程重新修读不限次数。

(二)学生重新修读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如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重修课程的部分冲突节次(实验课、实践性环节除外),但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和实验。

(三)重新修读课程学分记入原修读学期的课程学分。

(四)因培养方案修订,部分课程调整或停开,导致学生无法随低年级重新修读的,学生在报名时应主动提出,可由课程所在系部根据具体情况单独开设教学班,或指导学生替代修读新课程。替代修读课程须经课程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确定。

第二十三条学籍成绩记载办法

(一)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的成绩、学分同时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1.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评定,60分为及格。课程总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重一般不得低于50%。综评成绩具体构成比例应当依据课程标准中有关考核要求确定。

2.实践课程的课程考核成绩可以采取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也可以采用百分制确定。各类实践环节成绩评定的标准按学校相关的文件执行。

3.含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习、实验,并考核通过,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4.体育课的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以课内教学、课外活动及考勤进行综合评定。对病、残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出具证明,体育教学单位同意,可参加保健课进行锻炼并评定成绩。

5.军训与入学教育、公共选修课等成绩评定采用二级记分制。

6.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旷考者该门课程无成绩,并注明“违纪”、“作弊”或“旷考”等字样。

7. 对通过补考、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二)素质拓展学分

参加以及自己的选课情况(含重新修读课程)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与服务、科研创新活动以及公开发表论文与作品、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等,经认定,均可取得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具体学分构成范围和认定标准详见《73882必赢网页版关于开展第二课堂实施服务学习项目学分评定办法(试行)》。

(三)成绩冲抵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425分及以上成绩,可以冲抵《大学英语》各学期经补考后的不及格成绩;学生参加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成绩,可以冲抵公共计算机基础课程及对应计算机语言课程经补考后的不及格成绩。课程成绩冲抵一律记为60分。

(四)学分互认与置换

学分互认与置换要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五章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如果在其他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或因患病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按规定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跨类转专业的学生;

(三)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转本、对口单招、中外合作办学等);

(四)申请从低录取批次专业转入高录取批次专业的学生;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的学生;

(六)入学以来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七)正在试读及休、停学尚未复学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转专业、转学程序

(一)根据《73882必赢网页版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在学生一年级时,根据当年可转专业计划情况,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申请(附其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73882必赢网页版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学校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常设机构在教务处)对各系上报的全校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予以公示。学校根据接受专业的接受名额、条件,对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可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学生的学业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二)学生已修的同名称、同学分课程,取得的学分有效。已修的课程名称或学分不同但教学内容和要求相同或基本一致的,经课程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认定为有效学分;未达到要求的课程,应当重新修读。

(三)学生已修的非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其学分可记为公共选修课学分,但最多不超过该模块规定修读学分数的一半。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申请休学创业或学校认定其应当休学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及困难确需中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休学手续的办理

(一)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部和家长签署意见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学生处审批。

(二)学生办理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超过一年者,须逐年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但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四)休学期间,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有关待遇。

(五)因病休学学生应当回家疗养,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复学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全面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其学籍。

(四)休学创业满一年,需继续创业者,可不办理复学手续,但应当按期续办休学手续。

(五)学生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培养方案及毕业资格审查标准与编入班级相同。如同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原班级或低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六)未办理复学手续,不得参加课程选课及正常学习。

第七章成绩警告、延长修业年限、退学

第三十一条成绩警告

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学生一学期取得的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数低于应修学分数50%(含50%)的,给予成绩警告,由所在系向学生提出书面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成绩警告不属于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延长修业年限

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视本人学习情况主动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环节后,不再允许延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大修业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

(四)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

(七)个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以上规定所作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经所在系审核同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学生处审批,办理退学手续;其他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所在系签署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学生处审核,校学籍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发文公布,并由所在系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自退学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并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续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在系通知退学学生家长,由家长(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档案发回原籍;

(三)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视为放弃任何学习证明

第八章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编班

(一)学生入学后按专业编班。班级是学生活动与管理的基本单位。

(二)学生因学籍异动进入新班级学习,学号不变。

第三十七条鉴定与考勤

(一)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考察,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年度鉴定。

(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学生参加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否则一律以旷课论。

(三)学生请假,病假应有校医疗卫生部门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严格控制,确有必要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逐级办理请假手续。准假权限如下:

请假1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

请假2—3天,由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审批;

请假4—7天,由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和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会签后,报学工处备案;

请假8天以上(含8天),由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和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会签后,报分管校长签字。

请假经批准后,学生应及时持书面请假材料向班级考勤人员登记,并告知相关任课教师。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逾期不办者以旷课论。

(五)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有冲突的,由组织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组织单位负责通知有关系部。

(六)班级考勤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勤表,每周交班主任阅签后报所在系部。各系部按月公布学生考勤情况,并存档备查。

(七)学生考勤情况纳入先进班级和学生评优指标体系。

(八)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应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各个方面,要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做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本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结业生在结业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重新修读未合格的课程,达到毕业条件者,经本人向原所在系部申请,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超出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中途终止学业的,经审核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无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及证明。

第四十四条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如有遗失,按规定一律不再补发。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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