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次数:2033
 一、研究生教育阶段
  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辅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的资助政策体系。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在校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学业奖学金
  省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优秀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层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三)国家助学金
  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四)国家助学贷款
  见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助学贷款
  (五)助岗、助研、助管津贴
   高等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三助”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本专科生教育阶段
  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同时实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全国奖励5万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16%。全省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可以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五)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照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至苏北县(市)乡镇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补偿的标准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基层单位就业标准。
  (七)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补偿或代偿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施学费资助,学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资助,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资助。2014年秋季学期后补偿或代偿最高金额标准提高至8000元。
  (八)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九)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十)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十一)其他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中等职业教育阶段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奖助学金、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免学费
  国家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对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二)国家助学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六盘山等特困地区农村户籍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15年春季学期起提高至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覆盖面为扣除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六盘山等特困地区农村户籍学生后在校生后,苏南8%、苏中10%、苏北12%。
南京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高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中职助学金。
(三)顶岗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其他形式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四、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在普通高中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2015年春季提高至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覆盖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苏南、苏中10%,苏北15%。
  扬州市市本级学校普通高中城乡低保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由20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学校减免学费等
  普通高中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南京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减免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对在校寄宿的学生,免除住宿费。
  苏州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免除特困学生(低收入家庭子女)学费。
  (三)社会捐资助学
  完善捐资助学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五、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同时推行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学杂费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南京市从2014年秋季新学期起,对在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社会实践活动费,对在校寄宿的学生,免除住宿费。
  (二)免费教科书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并实行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三)生活补助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享受低保家庭的小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覆盖面为在校生苏南6%、苏中8%、苏北10%。
  南京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提高对在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000元。
 
  苏州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提高对在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家庭经济特困学生(低收入家庭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000元。
  (四)营养改善计划
  根据国家要求,各地启动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
  苏州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低收入家庭子女)在校期间全免午餐费用。
  六、学前教育阶段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建立了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制度。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其中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8%、10%和12%的比例确定。
  南京市从2014年秋季新学期起,对全市就读小班、2016年就读大班的幼儿实行一年基本免费教育。凡符合免费条件的大班幼儿,每生每月减免保育教育费600元,全年按10个月减免。对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惠民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对在其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育教育费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50%。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每生每学期600发放生活补贴。
   常州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实施完善后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政策。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苏州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对家庭特殊困难学前教育儿童减免50%保育费。
  无锡市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实施困难家庭适龄儿童免费幼儿教育。免费标准按所在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盐城市从2015年春学期起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按照省定平均标准资助,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按照省定平均标准的150%资助,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按照省定平均标准的400%资助;如省出台相关资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七、残疾学生资助
  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免收保育费和管理费;对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障儿,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补助。对农村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免收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部(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自2014年秋季起,对新入学的残疾大学生,免收学费并逐步免除住宿费。对参加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扬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自2010年春学期起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免收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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