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73882必赢网页版 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次数:1537

苏财会院〔201944

各单位、各部门:

73882必赢网页版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73882必赢网页版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73882必赢网页版

                                    2019520

 

73882必赢网页版办公室                2019520日印发

附件

73882必赢网页版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促进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奖申报范围为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中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专业结构与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模式、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等方面积极创新实践,以及在强化教学组织与管理、师资队伍建设、质量监控与保障等方面建立科学管理机制,为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和信息化而形成的,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并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成果。

成果主要形式为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教改论文专著等。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实施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享有异议权。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必须是本校教职工取得或参与取得的冠有本校名称的成果。未冠有本校名称的成果、非本校教职工不得申报奖励。

第五条  申报集体或个人条件:

1.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教学管理人员和部门等,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2.校级教学成果奖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经学校推选的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  申报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

2.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的成果;

3.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4.具有较强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省或本校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5.同一教学成果不得以不同项目名称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第七条  推荐程序

1.系部组织申报、初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向所在系部申报,系部进行初审,并在申报书上注明初审意见。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申报。

2.学校评审。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校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专家组以无记名打分方式对各系部推荐的成果进行评选产生。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专家组初评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公示。

3.网上公示。评审结果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八条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50

30

20

10

6

4

0.5

0.3

0.2

注:1.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办法的奖,不包括各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奖。

2.同一项目在多个级别中获奖按最高级别计,不重复计算,已发放的按最高级补足余额(高一级奖金低于低级奖金的,取最高奖金);多人参与的按项目计,由主持人与团队成员协商分配。

第九条  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将根据有关文件,重点培育,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对于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负责人,给予在一个聘任期内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教务处作为校级教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组织机构,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在每次评选活动前由教务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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