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计划编制、检查教学运行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各系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共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新生入学就读前三个月内完成。制定后的人才培养方案用于指导当年新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全部教学活动。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学制与学历、培养规格(知识、能力和素质)、职业领域(就业面向)、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安排、毕业条件等内容。
第四条 各系专业负责人按照教务处下发的《关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在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下,通过市场调研、专业人才需求分析、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对岗位群、岗位素质、岗位能力要求、人才培养规格、专业课程体系等制定出符合市场需要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的培养方案,由系主任和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五条 各系提交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组织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审核,审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下发并执行。
第六条 经审定后下发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牵头,各系负责组织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按专业和课程类别由相关的系归口承担,如遇争议,相关系可在教务处指导下协商解决。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程序
(一)教务处在每学期期中,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向各系部下发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各系部复核并提出实施建议,于2周内反馈到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时计划及课程归口原则向各系部下达每学期的教学任务。
(二)教学任务下达后,各系部应认真作好教学安排,具体落实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向任课教师发出教学任务书。
(三)教务处汇总各系部的排课情况,安排各课程的教学时间和地点,形成下一学期课程表,并于下学期开学前向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发放。
(四)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本课程的授课计划,于新学期的第一周经专业负责人审核报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教务处下发的教学任务中包含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综合技能训练及综合实践环节。综合技能训练与综合实践环节的教学时间、地点另行列入课程表,任课教师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编制好计划,经专业负责人、系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系部必须落实每一门课程的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材、教学日志等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课时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应依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人才培养需求,立足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势,依据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新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依据学校现有文件及时制订。根据执行情况,教务处每年酌情组织局部调整。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程序
(一)在学校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提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报学校审批后行文执行。
(二)各系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各系要规范修订程序,制定工作计划,修订工作要依照学校指导意见,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充分的调研、研讨。
(三)各系组织专家对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专家中要有其他高校专家和行业专家各一名,论证定稿后报送教务处。
(四)学校组织专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教务处长和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执行。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应严格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随意变动、更改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或未履行相应手续而自行变动教学安排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凡更改课程名称、学分、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学期,增开、停开课程、更换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等情况,均属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不影响人才培养基本规格要求、不违反教学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如遇特别需要,人才培养方案可作变更。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必须于实施前至少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已进入实施的教学活动所处的当前学期,不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程序
(一)由专业归属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若人才培养方案变更涉及到其他单位,应与其他单位会商确定。
(二)申请单位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73882必赢网页版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和变更内容,并由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后,按审批意见进行调整。每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调整的课程不超过三门,调整涉及三门课程以上(含三门),须附书面论证报告,经教务处长和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生效并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财会院〔2017〕54号 关于印发73882必赢网页版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