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882必赢网页版教学管理规范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6   浏览次数:4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我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教学管理必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既要对教学组织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编制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基本建设等核心任务实施全面管理,也要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研究等重要环节实施督查监控与管理。

第四条  教学管理必须坚持目标管理的原则,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遵循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成长规律,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效率,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办出三年制高职的特色。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聘请教学顾问,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决策方案,同时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学校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设置,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积极开展校际教育教学交流和科学研究活动,推广教学改革成果,推动校际之间教学资源和科研成果等共享。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科研处、教学质量监控处等教学管理职能机构,对教育教学运行承担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等职能。各系(部)、各教研室具体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管理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突出办学特色,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原则,各系(部)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规定。人才培养方案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方能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方可更改实施。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是规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重要依据,也是课程实施、评价与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课程教学均应依据相应的课程标准组织实施。课程标准应在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并正确处理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有对应社会考试、考证与技能鉴定的课程,应与其对接。课程标准对教学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要求,包括理论讲授、实践教学、教学参观、社会调查、作业、考核、信息化技术应用等。课程标准由教研室组织制定,系(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存档。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课程标准的编写原则和管理规定,各系(部)参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负责编制所有归口课程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予以施行。各系(部)也可参照使用国家教育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课程标准。

第十三条  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须经教研室集体研究,报系(部)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过程管理是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最核心最重要的环节。教学过程管理包括学年及学期教学进程安排、授课计划、备课与教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外辅导与作业、成绩考核、实践实习等内容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授课计划管理。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校历、学期教学进程表、课程表等要求,认真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应一式三份,由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系(部)负责人审定,教务处备案。应加强对授课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批准实施的授课计划,保证授课计划实施的严肃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备课和教案。备课既要备教学的内容,也要备学生的学习情况,还要备教学的方法。任课教师要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依据课程标准编写教案和备课笔记(或PPT)。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加强对教案的检查,不准沿用旧教案,禁止无教案上课。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管理。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任课教师要遵循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融汇于教学全过程;要注重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专业技能的训练;要更新教学观念,树立职业意识,改革教学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让学生增强学习的自信心和积极性;确立学生主体地位,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推行“仿真教学”、“现场教学”等融“教、学、做”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努力培养学生的创业、创新精神;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八条  实践性教学管理。实践性教学是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综合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要严格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组织与实施;重视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实践项目,训练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制订或选择合适的实践性教学标准、实验实训指导书或教材,技能训练、社会调查、创业实践、毕业设计应有任务书及指导书,实验和实训报告、调查报告、毕业设计书和图纸、毕业综合实践应有统一要求和必要的考核。

顶岗实习是实践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学校制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系(部)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重视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加强跟踪管理与服务,与企业共同制订实习管理制度、考核督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校企共同加强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等。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教学日常管理。学校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学期教学进程表、课程表、考试科目表等,加强教学检查,认真记录执行情况。及时了解日常教学运行信息,严格控制教学进度和课表的临时变动,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稳定有序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课外辅导与管理。学校应加强对自习课和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与管理,安排教师进行辅导。校内实习实训场所要满足学生课外训练的需要,实行开放式管理,提高实习实训设施使用效率。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教学客观规律,科学地组织教学,把好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以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学质量标准,成立教学质量监控机构,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制度,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明确其职责和任务。在学校职能处室和系()的配合下,独立行使教学质量监控和督导职责,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建立健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是:督促国家、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监督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督促检查系(部)教学管理工作,有重点、有计划地检查、评价、指导教师教学质量工作。

系(部)级督导工作的重点是:督促检查系(部)教学秩序,检查、评价、指导系(部)教师教学工作,协助检查考风考纪。

第二十四条  实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学校制定系(部)教学工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师教学质量以及毕业设计等有关评估方案,定期开展校内各项教学质量评估。

学校每学期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进行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评奖评优的依据。学校分学期开展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推行教学检查制度。学校制定教学检查有关规定,实行教学秩序期初、期中和期末定期检查制度和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各系(部)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教学检查,了解教学信息,并及时反馈教学管理部门。学校应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检查性听课评课、抽查学生作业、分析考试试卷及成绩等方式,加强对教学环节的经常性检查。各类检查要有计划、有总结。

第二十六条  实行推门听(观)课制度。校领导和各类教学管理人员应重视听课工作,要积极深入到教学工作第一线,确保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学信息员制度。定期收集教学信息,全面了解学校教学工作状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教学工作反馈与通报制度。定期反馈与通报教学秩序、教师教学质量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以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积极改革考核内容和方法,建立以能力为核心的学生考核评价体系,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开发并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对于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重在检查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

第六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确保办学质量的根本。学校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视教师引进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吸引优秀人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优化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技能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建设一支品德高尚、结构优化、梯队合理、业务精湛、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三十一条  外聘教师管理。建立行业、企业专家和能工巧匠来校任教制度,保证专业教师队伍中外聘教师的一定比例。严格聘任条件,规范聘任程序,将外聘教师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和监控范围之中,建立一支素质高尚、业精技强、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

第三十二条  中青年教师培养。以终身学习理念指导中青年教育队伍建设,实施“青蓝工程”,对年轻教师(教龄不满五年)通过传、帮、带等措施,使他们在敬业精神、业务素质、教学能力等方面得到快速提高。有计划地安排中青年专业教师在职进修或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提高中青年教师的学历层次。

第三十三条  “双师型”教师培养。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事业单位顶岗锻炼,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和经历。积极鼓励专业教师开展各种类型的专业技术研发、专业技术服务,组织他们参加中、高级技能等级考核和各级技能大赛,努力形成一支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又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科)带头人培养。学校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专业(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明确专业带头人培养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预期效果、管理考核等内容。同时,创造条件让他们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课题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等任务,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带头人。

第三十五条  教学团队建设。学校制订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依据教学团队建设标准,通过引进和培养,加强教学团队建设,提升教学团队的教学与科研实力,确保教学团队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教学团队建设,激发广大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的积极性,推动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规定,建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推荐工作。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一般每学年(或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与教学质量的优劣应作为教师考核、聘任、晋职的重要依据。学校要加强师德教育,严肃教学纪律,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或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对长期教学效果不好,又无明显改进的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七章  教学基础建设

第三十七条  教学基础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教学基础建设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风建设、实验与实训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第三十八条  专业建设。学校努力适应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加快改造传统专业,积极开发新兴专业,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使专业建设与人才市场需求和就业紧密相结合,实现专业与产业、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岗位用人的对接,不断满足现代产业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第三十九条  课程建设。学校努力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趋向,不断深化课程改革,优化课程结构,开发、更新课程内容,进一步突出课程的应用性、实践性和技能性,实现课程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对接,使课程建设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

重视精品课程建设,制订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每个专业至少建设一门校级精品课程,重点建设专业力争建设一门省级精品课程。建立精品课程建设保障制度,通过精品课程建设,进一步促进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引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第四十条  学风建设。学风建设是校风建设的重中之重,学风是学校治学精神、治学态度和治学原则的综合体现,是形成良好校风、教风的基础和前提,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关键。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形成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敬业精神和创业创新能力。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学校制订专业实验与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推进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加强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做到实验室建设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训基地与生产、服务、管理一线相一致,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重视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加强校企合作,逐步建立产教、产学结合的有效运行机制。学校努力和地方院校按开放、联合、共建、专管、共享的原则,建设地区性实训基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实训基地的综合效益。

第四十二条  图书资料建设。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对高等学校图书资料建设的生均标准,加强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建设,增加图书馆(室)的开放时间,充分发挥图书资料的功能和作用,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三条  教育信息化建设。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建设好校园网、多媒体教学网、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等现代教学设施。以校园网为依托,积极建设网络课程、声像资料、电子教案、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和虚拟仿真实训系统等,构建教学资源信息库应用和服务平台,实现教育教学信息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安全建设水平。

第四十四条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通过常规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听课、问卷调查等形式,建立教学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毕业生调查、与用人单位座谈等形式,建立人才需求与毕业生质量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各种层次的教学评估等形式,收集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等反馈信息,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可靠依据。

第八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五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院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教学研究管理是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基础。积极参与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的申报、研究,每两年评审、确定一批校级重点课题和立项课题,并评审、表彰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重视教学科研工作,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才,每年划拨一定的专项教学研究经费,并建立表彰激励机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围绕高职教育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针对高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校企合作、产学研等展开重点研究,围绕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开展比较研究,积极推进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努力探索高职人才培养规律。

第四十七条  学校通过学报、校刊、网站等多种形式,构建教育教学交流和科学研究活动平台,借鉴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经验,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

第九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学档案是衡量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凭据之一,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及系(部)要高度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立卷与保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教学档案健全、齐备。

教师有义务按要求提供教学档案材料。

第四十九条  教学档案应是原始材料,以保持其可信性、严肃性。    

教学档案的内容、立卷与归档的要求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定期检查教学档案建档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三年制高职全日制教学,五年制高职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或因教学工作需要,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要求对本规定做出适当调整或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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