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882必赢网页版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6-06-14 浏览次数: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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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我校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是教学系的政治核心,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教学系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教学系工作由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和行政共同负责。

第四条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的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紧密结合,保证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第五条教学系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人。

第三章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保证监督学校党委的决议和行政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保证、监督本部门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同行政负责人密切配合,团结一致,共同负责教学系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与教学系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八条领导所属的党支部,负责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搞好党课教育,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充分发挥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党的先进理论,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师德建设,改进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围绕本部门的教育和行政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全体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教学系的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本系部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系部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教学系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二条教学系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教学系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毕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奖酬金分配等。

第十三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教学系党政负责人,也可根据议题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

第十五条在对教学系重大事项决策前,党总支部委员会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同时,应召开总支部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总支部委员会要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第五章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人的选任

第十七条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能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强烈的改革意识,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在学校改革发展和创建现代化学校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具有辩证唯物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懂得高等教育规律,熟悉高等学校的工作,有—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有全局观念,有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公道正派,光明磊落,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艰苦朴素,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5、提拔担任教学系总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三年以上党龄和两年以上学校工作经历;

2)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应由教学系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学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和教学系主任可以分设,也可以“一肩挑”。书记和主任职务“一肩挑”的,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并配备一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

第二十条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连任两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要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负责人,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教学系党务干部队伍。

第六章加强对教学系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学系党政工作的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努力形成教学系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要建立和完善对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并将考核评估的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晋升挂钩。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关心教学系党务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在岗位上享受与同级行政负责人相同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和行政要为教学系党总支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教学系行政也应积极给予支持,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六条 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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