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落实党和国家高职教育政策,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能够尽快将所学专业知识、岗位技能与生产实际结合起来,实现在学期间与企业、与岗位零距离对接,是其他各教学环节的深化、补充和检验。使学生树立起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加强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确保各项顶岗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实习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顶岗实习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院顶岗实习工作的宏观指导、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各教学系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以及实习过程的考核。
第三条 顶岗实习由学院、学生与企业三方共同参与,经三方共同努力,达到共赢。三方应加强协调,保证顶岗实习顺利进行。
第四条 顶岗实习单位由学校统一联系和学生自主联系相结合。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实习协议内容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限、实习岗位、业务培训、实习期间的待遇、工作时间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第五条 学院与实习单位共同负责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各系与实习单位均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指导教师对于学生在单位的实习情况要及时认真填写《73882必赢网页版顶岗实习指导记录》(见附件1)。
第六条 学院统一为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办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预防实习期间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
第七条 强化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过程管理。各系根据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依据行业标准,制订实习实训教学标准、确定实习内容、实施办法以及考试考核办法。聘请企业、行业人员参与顶岗实习教学环节有关文件的修订,与企业共同制订实习环节的考核和质量监控办法;将企业评价与学院考核相结合,促进学生的实际生产操作能力、生产组织与管理能力的提高。
第八条 提升顶岗实习的现代化管理手段。针对“小批量、个性化、不同类别”的顶岗实习的特点,学院将采用柔性化的教学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习单位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对口的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的专业岗位。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应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填写《73882必赢网页版学生顶岗实习成绩鉴定表》(见附件2),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顶岗实习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顶岗实习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与评价等。
(三)协调各系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以各系为单位,成立顶岗实习工作组,成员由企业相关人员、系主任、专业带头人、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习的规划,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培训和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要求。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创新精神、艰苦奋斗精神教育以及法制观念、安全知识、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二)根据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对顶岗实习教学的要求,组织制订学生实习计划,并在实习前发给学生。
(三)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确定指导教师、对学生分组及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四)对实习的日常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五)组织实习的考核,具体制订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
(六)组织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对顶岗实习学生,实行学院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聘请实习指导教师联合指导的方式进行。指导教师既是实践训练的指导者,又是实习的组织者。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教学工作。
(一)学院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要安排学校指导教师以双重身份参加顶岗实习工作,既是学生顶岗实习指导老师,又参与企业实践锻炼;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能人员或能工巧匠中聘任。
(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学院和企业联合制订的实习方案。具体落实顶岗实习内容,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并与学院指导教师共同填写附件2相关内容。
(三)学院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沟通,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指导,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问题。在实习期间每1~2周一次到学生实习现场指导或与实习生本人联系一次,以掌握学生的动态,并填写《73882必赢网页版学生顶岗实习记录》(见附件3)内相关内容。学生比较集中但专业较分散的外地实习单位,可以跨系合理安排学校指导教师。
(四)实习指导教师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工作,与学生常沟通、多交流,关心他们的业务锻炼、能力培养,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定期检查实习进度,反馈实习意见,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学生实习结束后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报告,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五)实习教学任务完成后,学院指导教师要认真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章 实习要求与纪律
第十三条 凡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填写《73882必赢网页版顶岗实习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主动与学院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保持信息畅通。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若能在学院统一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上落实工作,则签订相应的三方《就业协议书》,但必须完成顶岗实习并考核合格,待毕业后方可报到就业。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是教学计划中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单位的一名准员工,因此,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做到:
(一)认真学习顶岗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员工。办理必要的顶岗实习手续。
(二)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自觉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作息,不迟到,不误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维护正常的实习秩序。
(三)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按时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四)认真做好实习现场工作记录,为撰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并与实习指导教师及时沟通。实习结束后,填写附件2,独立完成顶岗实习报告(见附件5)。实习报告内容包括:
1.实习单位简介(对实习单位的性质、总体发展状态作简要报告);
2.实习记录(要具体真实的记录实习过程、实习内容);
3.实习总结(对实习过程和内容的感受,应突出实习过程中本人在职业素质和岗位综合能力等方面提高的内容);
(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要求,考勤与顶岗实习考核挂钩。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学院指导教师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内,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有特殊原因者,须征得学院指导教师和原实习单位同意后,方可安排第二次顶岗实习。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发生重大事件,由实习小组长(或本人)及时与指导老师联系,由系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实习学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若无理取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报告及其他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五章 实习安排
第十八条 各专业可根据本专业特点,决定采取顶岗实习的方式,使顶岗实习工作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利于学生就业。
第十九条 各系根据专业特色,依托校外实习基地,积极了解与搜集有关行业企业的用人信息,加强对外的联系,按照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各系也可根据专业所面向行业企业的特点,根据行业企业的需求,灵活变动教学进程,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并与企业签订《73882必赢网页版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协议》(见附件6)。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成绩考核评定
顶岗实习应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岗位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的情况,结合实习表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和实习单位的意见,进行全程性考核。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依据制定的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分别按百分制给出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在最终顶岗实习总评成绩中实习单位成绩占70%,校内指导教师成绩占30%。
(一)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学生的顶岗实习,可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工种进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工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依据附件2内容进行。并在考核表中指出学生的主要优缺点和评价等级。学生每更换一个单位或一个岗位,应填写附件2内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二)学院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学院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工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在每一个岗位,学生要写出顶岗实习报告,学院指导老师要对学生顶岗实习报告进行批改、检查,给出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 实习成绩按等级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等。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实行实习单位鉴定一票否决制,即实习单位鉴定不合格者,一律按实习成绩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顶岗实习成绩判定为不及格:1.违纪或违法;2.无故缺勤累计超过实习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3.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4.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5.未完成实习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