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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体育运动队训练及比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稿时间:2014-09-29 来源: 作者: 摄影: 浏览次数:834

 

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体育运动队训练及比赛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竞技体育的发展,提高学校体育运动队对外参赛竞技水平,规范学校体育运动队日常管理,保证体育运动队有序训练,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队训练纳入教学管理体系,训练管理由教务处宏观管理,体育教研室具体管理。教务处对体育运动队训练工作进行审核、监督,体育教研室负责选派教练员、审定训练时间和考核训练质量。

第三条  体育运动队训练实行体育教研室直接领导下的教练员负责制。

第四条  体育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且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教练员应依照本办法对体育运动队进行业务训练管理;运动员要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和训练管理。

第五条  每年初,体育教研室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年度赛事,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外出参赛项目和教练员名单,经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备案。对上级临时比赛任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比赛要求,另作决定,如需参赛,单独申请并报经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备案。

 

第二章  教练员管理

 

第六条  教练员带队训练管理办法

(一)各体育运动队教练员由体育教研室负责选派,教练员应服从部门的管理与安排;对不服从部门管理的和不认真训练的,应及时停训或更换。

(二)教练员要勇于进取、钻研业务,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要根据当年参赛任务,认真制订训练计划,并提交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练员在日常训练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训练纪律,每次训练课要提前10分钟到场,做好训前准备工作。

(四)教练员上训练课必须身着运动服、运动鞋,以身作则、认真辅导,按计划完成训练内容。

(五)运动训练课视为教学的一部分,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如教练员出现迟到、早退、旷训等行为,应按照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及时撤销带队教练资格。

(六)教练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关心队员,坚持“从严、从难、从实际出发”的训练原则;对运动员训练考核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七条  教练员带队外出比赛管理办法

(一)严格按照有关赛事要求,提前办理好参赛事宜,教练员具体负责参赛全程的学生各项事宜和安全(含往返路程中)。

(二)教练员带队参赛后要认真写出参赛总结,并将参赛获奖名次详细报给教务处(备案),并申请校内相关奖励。

(三)教练员连续两次带队参赛未获取名次,将取消教练员资格。

 

第三章 运动员管理

 

第八条  运动员校内训练管理办法

(一)运动员要树立为校争光的荣誉观,培养自觉主动训练意识,树立刻苦训练、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力争创造出优异成绩。

(二)严格遵守训练考勤制度,运动员不得无故旷训、迟到和早退,有事、有病需向教练员履行请假手续。平时训练表现与出勤情况记入成绩考核。

(三)服从教练员训练安排,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四)运动员应爱护场地、器材,对故意损坏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五)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前,应由个人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否则,不予参训和参赛。

(六)为保证运动员的正常训练,正式队员平时训练每人每天补助7元,洗澡补贴每周5元;集训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5元,洗澡补贴每周20元。

 (七)无故缺席训练三次按退队处理。

第九条  运动员外出参赛管理办法

(一)运动员外出参赛,必须遵照学校和所在系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如在考试期间有外出比赛任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体育教研室签字说明情况,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并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

(二)运动员在外出比赛中,违反大会比赛纪律视同违反校规,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为激励运动员积极参加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对获取名次的运动员进行奖金奖励;并根据比赛级别和所取得的成绩确定奖励金额。

 

第四章   教练员训练与比赛工作量及奖罚标准

 

第十条  教练员训练与比赛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 各运动队教练员人数规定

1.田径队:教练4名(短跑组、中长跑组、跳跃组、投掷组),也可根据参赛项目不同和队员人数的多少,从实际情况考虑,最终确定教练员人数。

2.其他运动队每队设1名教练员。

(二) 教练员训练工作量计算方法

1.平时训练:每周训练2-3次,每次训练课120分钟,训练课时计2学时/次;教务处、体育教研室要加强对教练员训练工作的督导,按实际天数审核训练工作量。

2.赛前集训:每周训练5-6次,每次训练课120分钟,训练课时计2学时/次;教务处、体育教研室要加强对教练员训练工作的督导,按实际天数审核训练工作量。

3.节假日训练的标准参照学校技能大赛队的标准执行。

4.比赛期间食宿按大会标准执行,并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 若有特殊比赛任务,需常年持续训练的体育运动队,经体育教研室申请说明情况,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按实际训练周数及每周次数计算工作量。

第十一条  教练员带队外出比赛获奖奖励标准

教练员带队参加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关所设立的竞赛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单位:元)

 

  类 别

 

项目

省级

市级

冠军

亚军

季军

冠军

亚军

季军

团体

3000

2000

1500

1000

800

500

1000

800

600

个人

500

400

350

300

200

100

300

200

100

 

 

第五章  运动员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运动员获奖奖励标准(单位:元)

  类 别

 

项目

省级

市级

冠军

亚军

季军

冠军

亚军

季军

团体

15000

10000

5000

3000

2000

1000

5000

3000

1000

个人

2000

1500

1000

600

400

200

500

300

200

 

第十三条  运动员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鉴于运动员担负着学习、训练与比赛的双重任务,因集中训练或比赛影响学业的,经本人申请可免试或缓考。

 

 

第六章  运动服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运动服管理规定

(一)运动员参赛前,由学校购买相应的比赛服装,比赛结束后必须将运动外衣洗干净归还学校。如遗失则照价赔偿。

(二)运动服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发现立即收回。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体育教研室负责解释。

 

 

 

                   江苏省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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